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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海南明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须配套医教文娱设施
发布时间:2017-12-27 14:48:47 点击量:440


  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为加强全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提升城镇公共服务水平,创造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意见。
  意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明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消防安全、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以及其他设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市县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完善水、电、路、气、光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居住区户数在4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小学;居住区户数在9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初中。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居住区常住人口规模、开发区域功能定位、已有学校和幼儿园等情况适当调整中小学和幼儿园规模和数量。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组织实施新建住宅小区不具备单独配建条件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接收和投入使用工作。
  在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完成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消防安全、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因住宅小区分期建设,上述设施尚未建成的,应当有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同时必须配建过渡性的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或小区标准的,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
  明确约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在土地成交后,由市县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依职责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与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协议,明确约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开(竣)工期限、产权归属、产权移交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在后期建设中严格监督落实。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协议约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序进行建设,必须在新建住宅小区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完成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建设单位应按市县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与其签订的土地出让补充协议约定,采取以下方式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给使用(管理)、经营单位或自行组织经营:
  (一)协议约定的由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产权无偿移交市县人民政府;
  (二)社区公共用房〔包括居委会办公和活动用房、派出所或警务室、公共消防服务基础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等行政管理设施〕产权无偿移交市县人民政府;
  (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室外文化活动场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配套设施,其建设成本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建成后移交给全体业主;
  (四)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站以及变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产权无偿移交归口管理部门;
  (五)公交站场和邮政所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属于专营行业运行的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中介组织核定的成本价(由土建成本、土地价格和相关税费等组成)移交给归口专营部门;
  (六)菜市场、便利店、早餐店、理发店、超市等属于市场微利经营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其产权归建设单位或买受人所有,建成后按照权属移交,由商务主管部门监督建设单位或买受人按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产权无偿移交、成本价移交、全体业主共有、市场经营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范围、种类和方式。
  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产权无偿移交涉及的税费,符合相关税法规定减免条件的享受税费减免,不能减免的,税费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按税法规定分别承担;有偿移交的依据相关税法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办理移交手续前,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养护、管理,并自觉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来源:特价房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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