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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全域限购的10个最新热点疑问 权威解答来了!
发布时间:2018-04-28 09:46:00 点击量:451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18年4月22日20时正式印发实施。24日下午,海南省住建厅就文件内容对网友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最新限购政策4月22日20时起执行
    各项政策均从2018年4月22日20时发布之时起实施。
    商品房、产权酒店、保障房均限购
    含新房、二手房
    《通知》中限购的住房,包括商品住宅(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产权式酒店客房、符合转让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
    外省户籍成年子女符合限购政策规定的可单独购房
    《通知》中购房居民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以居民户口登记簿为准。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中的成年子女,虽与父母在同一个居民户口登记簿,其在海南购买住房,也须符合购房所在区域的限购政策规定,需提供2年或5年的个税或社保证明,且只能购买一套住房。
    大学生集体户口(非本省生源)不视为本省户籍
    海南各高校在校大学生集体户口不视为本省户籍,购房执行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政策;已毕业且在海南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的大学生,户口在单位集体户口的可以视为本省户籍,购房执行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政策。
    外省户籍4月22日20时之后补交、补足首付的不予认可
    2018年3月30日之前,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已签订购房(含二手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30%首付款,但尚未网签备案的,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等证明材料,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4月22日20时之间,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已签订购房(含二手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70%首付款,但尚未网签备案的,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等证明材料,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2018年4月22日20时之后补交、补足首付款的不予认可。
    假结婚、假离婚骗购住房将实施联合惩戒
    以购房为目的频繁离婚、结婚的,各市县要对其购房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涉及假结婚、假离婚骗购住房的,严格执行《印发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42号)相关要求,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报送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夫妻双方新迁入海南户籍的一方单独购房需符合限购政策
    夫妻一方是本省户籍,另一方是非本省户籍,在4月22日20时以后,非本省户籍一方随一方迁入海南户籍,并以新迁入海南户籍的一方名义单独购房的,需符合购房所在区域的限购政策规定,提供2年或5年的个税或社保证明,且只能购买一套住房。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购买住房的,按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执行。户籍迁入界定时间以海南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时间为准。
    司法竞拍房产的竞拍人要符合限购政策
    此外,涉司法竞拍房产,竞拍人应符合海南省限购政策规定,拍卖公司在公开发布的拍卖公告中应予以明确。拍卖公司要对竞拍人购房资格进行审查。
    外省居民不得补缴个税及社保骗购住房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对补缴个税或社保购房的不予认可,不得购房。同时,省住建厅正与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人社局等单位对补缴个税或社保骗购住房的进行严厉查处。
    2017年4月14日至今不同时期购房限制转让的期限区别
    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3月30日之间,在除海口、三亚、万宁、陵水之外的市县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转让限制,执行《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2017]96号)有关规定。即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9月20日之间,在海口、三亚、万宁、陵水,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2017年9月20日之后,在海口、三亚、万宁、陵水,居民家庭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买的住房(含二手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2018年3月30日之后,在全省范围内,居民家庭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买的住房(含二手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来源: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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