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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后禁止改价格和时间
发布时间:2018-05-11 09:39:33 点击量:362

为严打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偷漏税的行为,近日,海南省地税局联合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加强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县房管部门和地税部门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
    《通知》要求,各市县房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交易,以及通过拍卖或赠与等方式实现房屋产权转移的,均要严格进行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后,各市县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新建商品房契税和二手房交易税费。
    同时,规范商品房交易合同补办网签备案工作,各市县房管部门网签系统上线前,已经签订商品房交易合同但未申报纳税的,须到房管部门补办网签备案,再持网签备案的合同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新建商品房契税和二手房交易税费。各市县房管部门在补办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要结合银行流水账单等付款凭证时间确定实际合同签订时间,防止弄虚作假;无法提供相关付款凭证的,其合同签订时间以补办网签备案时的时间为准。
    《通知》强调,要加强商品房交易网签备案合同修改管理,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后,不允许再对网签备案合同中的合同价格、签订时间进行修改。如网签备案合同出现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或不是18位、房屋地址错误或具体房号不明确、房屋地址与《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坐落地址不一致等情况的,各市县税务部门不能按此合同进行征税,须由购房人到房管部门重新修改网签备案合同,并根据正确的网签备案合同进行征税。
    加强网签备案合同撤销管理,在商品房交易合同依法撤销网签备案后,同一个家庭(包括购房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重新购买同一套房屋的网签备案合同成交金额不能低于已依法撤销的网签备案合同的成交金额。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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