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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土地出让年期不超70年 使用年限为剩余年限
发布时间:2018-07-18 09:20:58 点击量:385

 近日,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了《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的,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补办出让手续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土地出让年期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高不超过70年。

    通知中提到,各市县在办理土地分摊业务时,按单幢楼房占地面积进行分摊,计算方法为:单户房屋的建筑面积×(整幢楼占地面积/整幢楼的总建筑面积)。对楼幢占用土地以外的公用部分土地面积,在办理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注记“本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公用部分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有”,建筑面积按照计容建筑面积计算。

    关于原土地用途为商住、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的楼房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商业用房对应的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中对应的二级类,土地使用年限为剩余使用年限,但最高不超过40年;住宅用房对应的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剩余使用年限。

    关于商业及住宅所占土地比例和土地分摊问题,若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商业和住宅所占土地比例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可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划分商业和住宅占地面积和比例。若土地出让合同没有约定商业和住宅所占土地比例的,根据规划验收文件确定商业和住宅所占土地比例(即批准商业和住宅建筑面积分别占整个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来源: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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