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发改委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综合考虑近一年网签成交均价、周边楼盘实际销售价格及申报项目开发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申报商品房价格,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资料不齐全或申报价格虚高的,将退回重新申报。
通知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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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发改物价〔2018〕166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区物价监督检查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8〕295号,见附件 1)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做好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商品房价格备案范围
(一)达到预售(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前,应当向我委进行预售(现售)价格备案。
(二)本通知所称的商品房包括普通住宅、别墅、办公、商铺、车位、动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职工保障房、产权式酒店别墅、产权式酒店公寓、产权式酒店客房、仓库等。价格备案申报范围要与预售方案范围相一致。
二、 价格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
(一)2017年 7月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可按毛坯或全装修价格进行备案,2017年7月 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按全装修价格进行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进行价格备案申报应当按附件2:《商品房首次预售价格备案准备材料》中的要求提供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价格备案(变更)申报应当按附件6:《商品房价格备案(变更)准备材料》中的要求提供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四)附件4:《表2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需进入住建海迈系统--楼盘表--物价备案填写打印后按推送键。销售状态按系统状态进行区分:已提交网签的为已售;已录入但未提交网签的为预定;未录入网签的为未售。未售房源按成本核算或调整价格填报,预定房源按合同价格填报,已售房源此前已录入备案房价的不需要重新填写。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综合考虑近一年网签成交均价、周边楼盘实际销售价格及申报项目开发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申报商品房价格,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资料不齐全或申报价格虚高的,将退回重新申报。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备案项目通知书、备案项目申报表和销售价目表。对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报人对备案材料要仔细检查,如因企业原因导致漏备、错备等情况,我委一年内将不再重新为企业进行价格备案。
(八)要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一套一标”,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九)我委将通过“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发布本通知和房地产备案价格的各类信息。
(十)我委将指导各区物价监督检查局,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整改。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 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