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宅可享土地增值税优惠
契税不按“普通住宅”的标准界定和征收
省政府日前公布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即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含本数),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两个条件,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记者从海南省税务局获悉,公布此项标准是为确保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优惠政策的执行。
据悉,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分为预征和清算两个环节。在预征环节,海南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具体政策为:满足普通住宅认定标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海口、三亚、陵水黎族自治县的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5%。其他市、县、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4%。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包括限价商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进行开发后再分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5%。
在清算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政策,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住宅,不享受税收优惠。
据了解,一些市民关注契税税率的变化,其实契税并不按照“普通住宅”的标准界定和征收,因此不受《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普通住宅认定标准的通知》影响。根据现有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其他情形的,按照3%的税率征收契税。来源:南国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