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居快报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样板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发布时间:2020-04-27 10:57:08 点击量:3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即:房地产公司的样板间自装修完毕之日起的次月起至样板间出售时,都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基础应包括:土地成本、开发成本、样板间的装修费用(不含可移动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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