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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4 13:27:44 点击量:27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府办〔2021〕3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工作,明确各相关方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南邮轮港口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及相关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上游航线是指从海南海口、三亚邮轮港出发,在经批准的水域范围内航行,并返回始发港口,期间不再停靠其他港口的航线。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海上游航线试点的组织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相关政策,督促相关部门及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落实部门监管及属地管理责任。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市场准入及运输市场行业管理,指导邮轮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落实邮轮港口经营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指导运输经营人和港口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省外事部门负责海上游航线方案审核、协调处置试点邮轮中的涉外案(事)件。


  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海上游航线运营的安全应急综合管理工作。


  省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海上游消费市场培育、宣传和旅游市场监管工作。


  省公安部门负责试点邮轮治安管控和试点邮轮涉外案(事)件,指导督促试点邮轮及港口经营人制定登轮安全管理、安检查危措施。


  省商务(口岸)管理部门负责口岸工作的综合协调、通关服务优化、口岸运行保障工作。


  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负责试点邮轮在港监管,办理船舶搭靠许可和人员登轮许可,对进出口岸限定区域、上下邮轮的人员及其携带行李物品实施检查管理等工作。


  海口海关负责试点邮轮及其所载人员、行李物品、供船物料进出境时的检疫、监管。


  海南海事局依据我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及我国相关法规,负责海上游航线试点邮轮港口国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海上游航线海上遇险人员搜寻救助工作。


  第六条 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负责邮轮海上游应急体系建设及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运营前,中资方便旗邮轮运输经营人申请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中资(内地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51%;


  (二)投入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的方便旗邮轮(拥有或者光租)适航、船龄不超过30年,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要求;


  (三)拟停靠的码头符合港口总体规划,设施符合客运有关技术标准,按规定履行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海上游航线业务,应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海上游航线业务申请书;


  (二)申请人经公证认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三)申请人拟开展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的方便旗邮轮的《国籍证书》《入级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客船安全证书》及附件P;


  (四)申请人《符合证明》,如果委托船舶管理公司代管,须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管理公司《符合证明》及安全委托管理协议;


  (五)如果航线投船为光租船舶,须提供光租合同;


  (六)已投保保险额度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旅客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合同;


  (七)邮轮船票样式;


  (八)拟停靠码头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相关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对译文内容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的邮轮企业(经营主体)及邮轮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决定许可的,签发行政许可决定,通报省外事、旅游、公安、商务(口岸)、边检、海关、海事等主管部门并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行政许可的有效期至五星红旗邮轮投入海上游运营。取得行政许可决定的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运输经营人)在开展海上游航线业务期间,应确保本条所列有关证书、证明持续合法有效。


  第九条 运输经营人提出运营航线方案申请或变更运营航线方案的,应提前2个月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及运营航线方案等材料,运营航线方案具体包括航线及航行水域、时间及航次安排等内容。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省外事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按相关规定报批。经批准同意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运输经营人,并将审核结果通报省外事、旅游、公安、商务(口岸)、边检、海关、海事等主管部门。审查不符合规定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运输经营人并告知理由。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第十条 运输经营人停开航线的,应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终止开展海上游航线业务的,应在终止经营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交回许可文件。因不可抗力原因终止或停开航线的除外,运输经营人应妥善处理相关运输业务,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邮轮运输企业及邮轮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海上游航线业务。经批准的运输经营人不得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海上游航线业务许可。


  第十二条 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移民局关于推广实施邮轮船票管理制度的通知》(交水规〔2019〕11号)要求,实施邮轮船票制度。


  第十三条 运输经营人应在邮轮开航前2小时停止对外销售船票,并按照规定格式,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旅客和船员信息。


  邮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进出港口报告。


  第十四条 旅客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本航次邮轮票务信息证明申办登轮许可,符合条件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签发登轮许可,为旅客提供快速便捷服务。


  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如下:


  (一)中国内地居民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出入境证件;


  (二)中国港澳台籍居民持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三)外国籍人员持有效出入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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