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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1-08-17 08:22:59 点击量:221

8月16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明确指出,经营者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100万元~500万元罚款。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重袭国内多个省市,我省疫情出现反弹,为规范我省市场价格行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场整体价格秩序平稳,尤其保障蔬菜、粮油、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及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价格稳定,防止住宿酒店趁机恶意涨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本省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管控,稳定价格水平。


  (二)不得借疫情防疫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四)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五)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


  (六)宾馆住宿酒店经营者,不得在疫情前(2020年1月19日)的实际交易价格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


  (七)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八)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九)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十)价格违法予以严惩。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法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经营者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100万元~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价格行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借疫情防疫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电话举报投诉。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3日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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