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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江东新区挂牌出让5宗地块!
发布时间:2021-08-23 09:23:12 点击量:267

美兰区演丰镇瑶城村美丽乡村项目A-01地块01地块

海口市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2021)第22号

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将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瑶城村美丽乡村项目A-01地块3971.02平方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土地的基本情况

本次挂牌出让的宗地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瑶城村演瑶路与演塔路交汇处,土地面积为3971.02平方米(约5.96亩),土地用途为旅馆用地,土地出让年限40年。目前该宗地在海口市“多规合一”中为乡村建设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瑶城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权属清楚、无异议,供地方式符合国家试点政策要求和法律规定。

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瑶城村美丽乡村项目A-01地块3971.02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条件如下:

其他按照《海口市美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出具瑶城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复函》执行。

二、竞买人资格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注: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本次竞买)。本次挂牌不接受联合申请。具有下列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申请竞买:

1、存在在海口市行政辖区内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

2、存在在海口市行政辖区内拖欠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利息等行为的。

(二)非海口市美兰区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在签署成交确认书后7日内在海口市美兰区注册成立法人项目公司(持股须50%以上,不含50%)或全资子公司,由项目公司(持股须50%以上,不含50%)或全资子公司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瑶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三、本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宗地设有底价并按照价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本次挂牌出让的宗地起始价为975.8685万元人民币,采取增价方式竞价,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竞买人在报名时需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人民币975.8685万元。

四、竞买咨询及报名期限

有意竞买者请到海口市土地交易中心(地址:海口市国贸二横路国土大厦五楼)或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一楼3号窗口(土地矿业权交易)查询,凭有效证件到海口市土地交易中心或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一楼3号窗口(土地矿业权交易)领取《海口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手册》,并按挂牌出让手册的具体要求到海口市土地交易中心报名参加竞买。

报名时间:2021年6月3日9:00至2021年6月28日16:00(北京时间)。

五、挂牌时间、资格确认及挂牌地点

(一)挂牌起始时间:2021年6月19日9:00(北京时间)。挂牌截止时间:2021年6月30日16:00(北京时间)。

(二)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经审核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于2021年6月30日16:00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三)地点:海南省政府会展楼二楼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土地交易大厅。

本次竞买活动挂牌报价阶段只接受书面报价,不接受电话、邮寄、电子、口头等其他方式报价。

六、其它注意事项

(一)挂牌成交后,土地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为出让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按《海口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定金为成交价的10%。

(二)竞买人竞得土地后,应当与挂牌人签订《海口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瑶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海口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签订《海口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三)该宗用地按现状出让,竞买人应当现场踏勘出让地块,一经办理手续参与竞买,视为对出让地块现状条件无异议,并愿承担参加竞买交易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四)该项目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

(五)根据《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规定,鉴于该宗用地不在省级六类产业园区范围内,且规划用地性质为旅馆用地,属于房地产业中的旅馆用地,拟设定该地块的投资强度指标设定为不低于500万元/亩,年度产值及年度税收不设指标。以上出让控制指标按规定列入《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属该协议内容的组成部分。土地竞得人在签订《海口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的同时须与海口市美兰区政府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并严格按照《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开发建设,否则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六)竞得人应在按现状交地后6个月内动工,2年内完成项目建设。超出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前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水务、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等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海南省和海口市的有关管理规定。

(七)由竞得人按税法规定交纳,挂牌交易服务费按规定收取。

(八)受让人凭土地出让金发票及完税证明等材料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海口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手册》,该手册所载内容为本公告的组成部分。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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