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事关金融!又一系列自贸港重磅改革举措来袭
发布时间:2021-09-02 10:08:57 点击量:198

9月1日,海南发布《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意见的实施方案》,围绕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提出一系列具体金融改革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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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推动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包括适时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银行范围,鼓励优质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跨境结算,鼓励使用自由贸易账户为新型国际贸易的跨境结算提供便利等。

★ 探索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资外汇管理,包括积极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按照余额管理模式自由汇出、汇入资金。简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登记手续。

★ 探索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

★ 探索放宽个人跨境交易政策。支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就业的境外个人使用境内合法收入、境外合法外汇收入开展包括证券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等)、股权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居民按实需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购买房地产。对符合条件的非居民购房给予汇兑便利。提升海南居民个人留学学费购付汇、薪金结汇等个人用汇便利化水平。
↓↓↓全文如下↓↓↓


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海南

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意见的实施方案


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外汇局海南省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及《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的重要部署,坚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加强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总体原则,进一步推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金融政策和制度框架,制定本方案。

一、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一)进一步推动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

1.适时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银行范围。支持审慎合规的银行扩大试点企业范围,便利更多信用优良、管理规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贸易结算。(责任单位:外汇局海南省分局)

2.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审慎合规的银行在履行“展业三原则”等义务的基础上,可试点凭支付指令为洋浦保税港区内优质客户依法办理真实合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结算,进一步便利真实合规国际贸易的跨境结算。(责任单位:外汇局海南省分局)

3.鼓励优质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跨境结算。鼓励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银行机构,按照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的相关方案规定的便利化措施,为跨境人民币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4.鼓励使用自由贸易账户为新型国际贸易的跨境结算提供便利。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银行机构按照相关操作指引的规定,为自由贸易账户优质客户按照“简化流程”办理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新型国际贸易跨境结算。(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5.设立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企业服务中心,探索建立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全生命周期服务与管理模式,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招商把关、企业培训、项目协调、监测评估、市场退出、金融法律等各类服务。建立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实现企业、政府、第三方专业机构等信息互联,加强跨部门监管信息依法共享,为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责任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口市政府、省商务厅)

(二)探索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资外汇管理。

6.积极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向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请QFLP试点资格以及投资规模备案,在境内开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的各类投资活动(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外汇局海南省分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7.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按照余额管理模式自由汇出、汇入资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得QFLP试点资格的管理企业在境内发起设立基金后,境外投资者可在备案金额内自由汇出、汇入本金参与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外汇局海南省分局)

8.简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登记手续。获得QFLP试点资格的管理企业,其发起设立的基金资本变动无需逐笔办理外汇登记变更等手续。(责任单位:外汇局海南省分局)

9.积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允许取得QDLP试点资格的企业开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对外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投资活动。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根据试点情况和实际需求,每年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增发QDLP额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外汇局海南省分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三)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

10.充分满足企业跨境融资合理需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注册的非金融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办理全口径跨境融资时,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根据企业申请,结合其实际业务需求和融资能力,适当提高跨境融资限额,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实现更高额度的跨境资金融入规模。(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省发展改革委)

11.在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跨境融资给予灵活支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净资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可按照实需原则允许其在一定金额内自主借用外债。(责任单位:外汇局海南省分局、省科技厅、省税务局)

1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针对境内企业跨境融资需求,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吸引各类金融机构落地海南,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海南国际经发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四)探索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

13.对境外投资者投资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在资金封闭、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为境外投资者在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及汇兑等方面提供便利。(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14.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鼓励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率先开展试点,研发资产管理产品,面向境外投资者发行销售。(责任单位:外汇局海南省分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五)探索放宽个人跨境交易政策。

15.支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就业的境外个人使用境内合法收入、境外合法外汇收入开展包括证券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等)、股权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责任单位:证监会海南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外汇局海南省分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16.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居民按实需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购买房地产。(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7.对符合条件的非居民购房给予汇兑便利。非居民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凭身份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证明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入及结汇等手续,无需办理外汇登记及开立外汇账户。(责任单位:外汇局海南省分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18.提升海南居民个人留学学费购付汇、薪金结汇等个人用汇便利化水平。进一步研究便利海南居民个人用汇措施。(责任单位:外汇局海南省分局)

(六)支持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

19.积极推进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试点。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专户内资金按实需兑换,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责任单位:外汇局海南省分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七)支持符合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试点。

20.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试点资格,开展自身结售汇及代客结售汇业务。(责任单位:外汇局海南省分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21.支持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参与到银行间外汇市场,依法合规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交易和相关衍生品交易。(责任单位:外汇局海南省分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二、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

(八)支持银行业发展。

22.支持尚未在海南设立分行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海南设立分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牵头,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参加)

23.根据国家政策导向,统筹推进海南农村信用社改革。把海南农村信用社改革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框架中统筹考虑,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24.围绕海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金融机构争取总部或集团等资源倾斜,开发具有海南特色的金融产品,为海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提供一揽子的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25.支持海南引进外资,参股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首发上市及企业并购重组。

26.健全企业上市工作体系,增强行业主管部门、市县政府和重点园区等在企业培育上市各环节的工作合力,围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热带高效农业等产业,建立健全企业上市(挂牌)分级后备资源库,科学规划企业首发上市(挂牌)路径,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辅导,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发挥积极作用,大力发展创业投资,促进拟上市企业优化治理、创新创业、产业升级。(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各重点园区)

27.发挥好国有平台推动产业发展的领头羊作用,协调证监会和各证券交易所等,支持重点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资产注入等多种方式,增强国资的影响力和产业带动力。(责任单位:省国资委、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

28.吸引具有一定行业优势的上市公司迁入海南,吸引优质拟上市公司到海南注册并培育为后备上市企业,支持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将其优质业务板块分拆在海南新设子公司并申请首发上市。提供政策支持,加快培育上下游产业链,助推产业培育和转型升级,形成集聚效应。(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牵头,省商务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各重点园区参加)

(十)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29.建立健全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南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住房租赁专项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推动省内PPP项目、各市县和重点园区的优质存量项目等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缓解融资约束。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落地,建立健全基础设施领域REITs项目库,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基础设施领域REITs。引导中介机构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绿色发展、科技兴国等战略创新债券产品,提高直接融资规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十一)支持相关基金发展。

30.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依法申请在海南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海南全资拥有或控股参股期货公司。(责任单位: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

31.对投向海南种业、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的私募股权基金依法依规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其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参加)

三、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

(十二)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

32.鼓励各类境外金融机构通过新设法人、分支机构和专营机构等方式落户。支持设立中外合资银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33.进一步提高银行业对外开放程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投资海南法人银行机构,改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牵头,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参加)

(十三)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

34.鼓励海南保险公司与港澳地区保险公司加强跨境合作,加强研究海南与港澳地区保险市场深度合作,为海南与港澳保险市场互联互通提供基础条件。(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十四)设立银行业准入事项快速通道。

35.落实银保监会“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结制度,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环节,在行政许可受理、审批等环节压缩办理时间,提升许可准入服务质效。(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十五)落实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依法合规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

36.落实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支付服务市场,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十六)允许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分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37.支持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分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38.鼓励已取得离岸银行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通过组织架构、业务支持、人员交流等方式支持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分行提升离岸业务展业水平。(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四、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

(十七)鼓励创新面向国际市场的人民币金融产品及业务,扩大境外人民币投资海南金融产品的范围。

39.重点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高新技术、医疗健康、旅游会展、交通运输等产业企业赴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债券、股票募集人民币资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

40.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按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募集资金汇入境内使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可按实际需要汇入境内使用。(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41.支持赴境外发行离岸人民币地方政府债券,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募集资金汇入境内使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

(十八)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范围。

42.在遵循风险可控、审慎管理原则下,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银行和代理机构对外转让包括银行不良贷款和跨境贸易融资资产在内的信贷资产。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金融机构受让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资产。(责任单位:外汇局海南省分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43.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金融机构扩大资产跨境转出人民币结算的范围。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银行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跨境贸易融资、境内贸易融资资产向境外金融机构转出,并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并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稳步拓展可转让的具体资产品种。(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十九)推进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

44.加快研究完善农垦国有划拨农用地抵押担保登记处置流转机制,切实盘活农垦农用地资源,增强农用地资源效能和融资能力。推动完善抵押担保登记、抵押物价值评估等配套措施,健全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国资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二十)创新发展保险业务。

45.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牵头,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参加)

46.支持在海南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账户独立、风险隔离的前提下,向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资产管理产品。(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47.提升保险机构的对外开放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业务。(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48.鼓励保险机构加强创新,聚焦环境、旅游、健康、养老等领域,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产品,提升保险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水平。持续推动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二十一)发展绿色金融业务。

49.加快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把绿色金融纳入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基于知识产权、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抵质押品的绿色信贷产品,拓展绿色企业和项目抵质押品范围。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50.加大对绿色产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充实省级拟上市挂牌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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