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居快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8 12:52:14 点击量:319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21〕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管理办法》已经七届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发挥海南生态优势,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年监管体制,全面提升自然资源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土地调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分析评价工作及其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是指天然存在、有使用价值、可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和。包括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湿地、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涵盖陆地和海洋、地上和地下。


  第四条 建立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紧紧围绕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职责,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体系、组织体系、标准体系、技术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应用服务体系,统筹开展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查清全省陆海范围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湿地、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的现状及其变化情况,科学分析评价调查监测数据,推进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保障生态安全提供基础支撑。


  第五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遵循依法、科学、客观、规范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省和市县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之间工作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发挥调查监测评价成果在政府管理政策、经济社会建设、生态保护修复和社会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并将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按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按照“统一组织、分工实施、共享应用”的“总—分—总”方式组织开展,坚持统一的总体设计和工作规划、统一的制度和机制建设、统一的标准制定和指标设定、统一的组织实施和质量管控、统一的数据成果管理应用、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服务,做好任务的分工统筹,科学有序组织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的统一组织和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在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框架下,结合我省调查监测相关要求,省级完善全省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制度体系、组织体系、标准体系、技术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应用服务体系等配套体系建设。市县级按照统一的调查监测体系,依据本区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调查监测具体工作;


  (三)依法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信息的获取、处理、统计、分析,编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报告;


  (四)发布调查监测评价成果,推动调查监测评价成果共享和应用;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应急管理、林业、测绘地理信息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职责,做好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相关工作。


  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


  第九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总体设计和工作流程,基于国家调查监测标准体系,结合我省的自然、人文地理特征,深入研究自然资源的内涵和外延,以全面性、系统性、适用性和可扩展性为导向,整合原有的各类相关标准,对接需求,构建包括调查监测分类和指标、分析评价、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标准体系。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质量监管职责,完善生产过程质量监管、日常质量监管、成果质量验收等流程管理,建立健全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构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信用体系,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保障调查监测评价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调查监测评价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调查监测评价结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创新,优化和创新技术路线、方法和手段。对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方面开展重大理论研究和技术研发创新的,在项目立项、政府财政资金安排等方面应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对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市县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在基础调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各类自然资源的特性开展专项调查,丰富和充实基础调查成果数据。依托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形成的本底数据,开展自然资源常规监测、专题监测和应急监测,动态掌握各类自然资源的状况及其变化趋势。通过统计汇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分析评价自然资源用途管制、生态修复和开发利用成效,为自然资源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等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部署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任务,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市县具体实施;省部署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任务,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市县具体实施。


  自然资源日常管理必备指标,如自然资源的分布、范围、面积等,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监测;与自然资源日常管理密切相关的指标,地方考核必须的指标,以及相关专项调查和实施管理中产生交叉的区域或内容,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监测;对相关部门日常管理需要,但与自然资源日常管理职责不紧密的指标和内容,由相关部门自行组织调查监测。


  第十五条 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中,需要面向社会选择专业队伍承担任务的,应当按照规定以公开方式组织实施。调查监测评价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与中标或成交的单位签订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项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应当载明项目内容、技术标准、时间进度、质量验收、经费决算、保密安全、违约责任等内容。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中标或成交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分析评价、报告编制和数据库建立工作。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人员应当经过省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十七条 从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活动能力,以及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土地、林业、地质、海洋、水文、测绘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制度、外业安全保障措施、数据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近三年内无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质量不良记录,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五)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接受自然资源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相关资料。

打印 】 【 关闭

关于海居 | 商务合作 | 诚征英才 | 法律声明 | 服务协议 |  隐私政策 | 服务中心 | 联盟团队 | 网站导航 |  联系我们
©  2012-2015  HAIJUWANG.COM  海居网  版权所有 琼ICP备13002279号-1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007-9903 周一至周日 9:0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