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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规:商办类项目严禁“类住宅”,分割销售不得低于300平方米
发布时间:2021-10-14 10:23:19 点击量:238

 “商办类项目可产权分割销售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10月13日,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通过权威渠道求证,社交媒体广泛流传的一份“商办类项目新规”文件,其真实性属实。据了解,经海南省委、省政府同意,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商办类项目”新规——《关于加强商业、 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从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建筑设计,以及最后项目销售和产权登记环节的管理,做了详细的规定。另外,该意见还规定,以康养、总部经济等之名建设的项目参照执行,坚决防止借康养、总部经济等之名圈地变相开发商品住宅。意见称,为加强海南省商业服务业用地及混合用地上建设的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遏制将上述项目变相改造为具备长期居住功能的“类住宅”建筑的行为,切实发挥公共设施基本功能,维护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上述3部门联合提出了本意见。 

规范土地出让及项目建设

 意见称,市场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进行开发、建设、销售和使用,严禁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对未按照土地合同和对赌协议约定的条件进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土地用途及用地规划条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商办类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平面功能标注不得出现“公寓”“卧室”“客厅”等住宅类功能描述。

二、建筑平面形体应规整,应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方式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形式。外立面应具有明显的公共建筑形态和特点。

三、盥洗室、卫生间、茶水间或饮水供应点、阳台(含露台)及各类型管井、烟道、风井等应集中设置(首层商铺除外)。阳台(含露台)、空中花园等应与公共走廊、电梯厅等公共空间相连,不得在套内设置。

四、不得预留、违规增设可作为住宅用途的排水、排污、排烟等管位(道)、孔洞。除集中设置的食堂以及商业用途项目作为餐饮功能使用的区域外,不得设置燃气设施和厨房,在设计方案中应明确予以注明。

 另外,严格监管项目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环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图审、施工、联合验收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含精装修)等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预留、违规增设可作为住宅用途配套设施的条件,不得违规增设结构梁、结构楼板、插层等。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加强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消防等方面监管,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把关核验。

严格监管项目销售及登记

 意见称,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办类项目房屋性质、最小销售面积等预售方案的审核把关,对不符合预售管理要求的,严禁发放预售许可证。意见提出,商办类项目可产权分割销售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房产部门要加强销售现场公示监管,督促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设立公示牌,向购房对象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物业服务费、水电气费标准(按照商业标准收费)以及配套建设指标等情况,告知购房对象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购房对象明确约定,提醒买受人购买的产品非住宅性质。

商办类项目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环节,不得按照住宅类房地产进行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要规范商办类项目发布广告行为,广告中不得出现将商办类项目宣传具有住宅功能等内容,对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发布的违法广告或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各职能部门加强对商办类项目的日常巡查,对擅自修改设计方案、不按要求报审、不按施工图施工、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查处,将失信信息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另外,上述意见还对康养、总部经济等项目的建设做了相应的规定。以康养、总部经济等之名建设的项目参照执行,坚决防止借康养、总部经济等之名圈地变相开发商品住宅。上述意见的出台也意味着,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加强联动、联合进行监管,对商办类项目建设形成了全链条、全过程的“闭环”监管。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中国房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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