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由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标国际高水平营商环境规则和国内先进经验,以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目标,坚持市场主体需求导向,聚焦海南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堵点问题,从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等方面作出规范。
★ 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推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高标准建设国际投资“单一窗口”,推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 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市场主体签订合同协议,坚持依法依规、务实审慎原则并考虑财政支付能力,不得违法承诺优惠条件。
★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签订的合同以及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不得擅自变更政策承诺或者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账款,不得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市场主体账款。
★ 明确调整政策措施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
★ 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承诺的赔偿和补偿责任。
★ 强化问责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并对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强化政府主动服务市场主体意识,营造高效便民的政务环境。
★ 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经营便利政策制度。
★ 推进便利化政务服务,明确以市场主体办事“零跑动”为目标,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全省通办、跨省通办等,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一件事一次办、证照联办等便利化审批方式。
★ 推进标准化、智能化政务服务,实现全省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推动全省各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对接,推行电子证照运用。
★ 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行政执法公示等制度。
★ 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