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司法厅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琼发改规〔2021〕11号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司法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洋浦司法办,各公证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精神,加快营造我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我们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项目价格由市场形成。在统筹考虑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赔付风险和群众可承受能力,并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了《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现将修改完善后的《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的《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8〕449号)中的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服务和司法鉴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费管〔2019〕10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海南省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司法厅
2021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