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海南:房产继承、赠予、接受遗赠类的公证费用下调幅度近50%
发布时间:2021-10-18 16:35:21 点击量:224

为进一步巩固深化全省公证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成果,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近日,海南省发改委、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修改完善了《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与旧版相比,新版《细则》《标准》有多处变化。首先,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收费项目从原有37大项变更为16大项,同时引入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的收费方式。其次,对涉及民生类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进行了下调。如:证明房产继承、赠予、接受遗赠类的公证,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收费上限为0.5%;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的0.35%,以此随着标的额的增加而收费百分比递减,而且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较以前的收费标准,下调幅度近50%,同时规定单套房产办理公证事项收费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有效解决高房价地区群众公证费用过高问题。


  此外,针对原有部分收费项目需求逐步减少和部分收费项目存在的重复收费的情况,基于民生考虑,对这类收费项目予以取消。

图片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司法厅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琼发改规〔2021〕11号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司法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洋浦司法办,各公证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精神,加快营造我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我们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项目价格由市场形成。在统筹考虑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赔付风险和群众可承受能力,并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了《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现将修改完善后的《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的《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8〕449号)中的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服务和司法鉴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费管〔2019〕10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海南省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司法厅

2021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打印 】 【 关闭

关于海居 | 商务合作 | 诚征英才 | 法律声明 | 服务协议 |  隐私政策 | 服务中心 | 联盟团队 | 网站导航 |  联系我们
©  2012-2015  HAIJUWANG.COM  海居网  版权所有 琼ICP备13002279号-1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007-9903 周一至周日 9:0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