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下放海南的这项进出口审批许可,这么办
发布时间:2021-11-23 09:08:07 点击量:194

 近日,海南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请点击),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对海南自贸港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核发、监督管理等活动作出规定。

 该办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作物种子、林草种子进出口业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与监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核发、变更实行网络化管理,平台数据与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步共享。

 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或者在海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农作物种子、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条件

★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 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能力;

★ 有必要的加工设备;

★ 有配套的仓储设施;

★ 有专业的技术人员;

★ 有合法经营的品种;

★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外资企业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除具备一至七项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相关负面清单有关规定。

注:从事农作物种苗和林草种苗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隔离设施;

高温灭菌等消毒设施。

申请材料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办公场所、质量检验能力、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经营品种等说明材料;

★ 种子生产、加工储藏、检验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

★ 以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还应当提交书面承诺书。

许可证有效期限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资料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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