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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08 08:51:31 点击量:249

经省政府同意,由海南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海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7日正式发布,旨在维护我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办法》适用于依托互联网平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代驾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1〕1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总工会:


  《海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总工会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海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我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托互联网平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代驾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本办法所指新就业形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既包括平台企业,也包括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平台企业的用工合作企业。用工合作企业是指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工作任务的平台企业加盟商、代理商、外包公司等。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权利和义务。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是指劳动者自行安排工作时间,自主决定上线工作或线下休息,但上线工作提供劳动期间须遵守平台企业确定的服务标准和计酬方法。双方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一般应明确约定服务期限、计酬方法、劳动保护、休息时间、管理规则等内容。


  第四条  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的,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合作单位。


  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当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严格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责任。


  平台企业采取业务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当督促用工合作单位保障劳动者权益。


  在合作用工期间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企业、劳务派遣机构或承接外包工作的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企业不得以强迫、诱导等不正当方式,要求劳动者注册为在该企业直接经营或与其合作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劳动者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或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应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第三章  权益保障


  第七条  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多平台就业。


  第八条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动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与劳动者协商,以适当方式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依托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及时足额向本单位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也可与劳动者和企业协商,委托企业代为支付。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业特点,推动行业明确劳动者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并指导监督企业在充分考虑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工作强度、工间休息、休假条件、考核标准等。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健全完善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制度。当地气象部门发布恶劣天气警报时,企业应及时采取减少派单、提供防护设施或用具、延长单项服务时限等措施,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在我省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中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有效居住证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企业可结合行业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相关政策享受相应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面向在平台注册的从业人员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线上招聘、组织特色化和小型化定向或专场招聘会等形式,为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新就业形态职业薪酬指导和行业人工成本等信息,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及求职、招工服务。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推进职业伤害保障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各类医疗保障制度衔接,以职业伤害风险较高的网约出行、外卖投送、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企业为重点,开展企业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劳动者集中工作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满足充电、饮水等需求。加快推进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立体停车、智慧停车,缓解停车难;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厕所便民服务水平,缓解如厕难,为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方案,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劳动者子女入学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只凭居住证报名入学,保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子女公平享有在常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  协同机制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人民法院、工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牵头建立多方协同工作机制,加强跨部门协调联动,会同有关部门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健全企业信用联合评价和激励惩戒机制,定期公布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违法案例,探索建立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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