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自贸港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贸港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基金规模为100亿元,根据投资进度,由省财政分年度通过预算安排出资。
第三条 自贸港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专业化投资运营管理,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保障政策目标有效实现。
第五条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担任副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基金出资公司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基金投资运作。其他省直部门负责人在联席会议研究涉及分管事项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自贸港基金年度工作总结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自贸港基金直投项目和项目制专项子基金;
(三)协调解决基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授权履行自贸港基金出资人职责。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行业政策指导,充分发挥熟悉产业和园区政策、了解项目情况的优势,协助基金建立项目库,积极向基金推介项目。
第七条 基金出资公司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的决定;
(二)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总结和投资计划;
(三)签订自贸港基金委托管理协议;
(四)商基金管理公司制订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标准;
(五)审议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经过专家评审的子基金拟合作机构,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六)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考核评价;
(七)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出资公司下属的自贸港基金管理运作实体,具体负责管理运作自贸港基金,管理费根据其业绩考核结果调整,每年按照最高不超过基金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收取。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为:
(一)受托管理自贸港基金;
(二)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需要,会同基金出资公司等制订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三)按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要求,建立项目储备库;
(四)遴选子基金拟合作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子基金设立方案,组织专家评审;
(五)对子基金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
(六)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
(七)基金出资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设立自贸港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基金出资公司、自贸港基金管理公司和部分投资、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子基金申报机构进行专家评审。邀请子基金主要投资领域涉及的省直部门有关业务同志作为委员参加评审。
第十条 设立自贸港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产业、金融、投资、法律、财务等领域的省内外知名专家和业界人士担任委员,为基金运作提供专业咨询。
第十一条 自贸港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建立基金专户。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金保管等有关事宜,并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督。
第十二条 自贸港基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
(一)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支持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主导产业发展;支持数字经济、石油化工新材料、现代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以及深海科技、南繁育种、航天科技等“海陆空”未来产业发展;支持培育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
(二)支持重点园区发展。支持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和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省内各园区的产业培育与集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和园区与自贸港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推动形成“一园区、一基金”发展格局。
(三)支持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支持未来预期现金流可以覆盖投资成本、退出有保证的重大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除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外,自贸港基金原则上采用“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且予以末位出资到位。
第十四条 自贸港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应公开透明,按照征集、申报、评审、决策和公示等程序公开遴选子基金拟合作机构。自贸港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子基金申报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组织专家评审,并将通过专家评审的拟合作机构提交基金出资公司审议决策。
除公开遴选外,自贸港基金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邀请相关机构设立子基金,但应在批准设立子基金前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以及风险承担能力;对子基金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成功退出的股权投资案例。
(四)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子基金的设立、运作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注册在海南省内,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存续期满后如需延长,应报联席会议审批。
(二)投资省内企业的金额应不低于自贸港基金出资额的1.5倍。省内企业应开展实质经营活动,并包括下列情形:
1.子基金所投企业注册地位于省内,且投资额应不少于自贸港基金出资额;
2.子基金存续期内,所投企业迁入省内、被省内注册的企业收购或者在省内设立子公司;
3.子基金设立后,子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的其他非省内政府投资基金新增投资的注册在省内的企业。
(三)投资单个项目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四)子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照不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收取管理费。
第十七条 子基金通过公开上市、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和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或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择机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