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今年起,海南调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待遇
发布时间:2022-01-04 09:09:06 点击量:167

 1月1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海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2年1月1日起,海南省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标准,将年度的统一报销的标准从300元调整为:60周岁(不含)以下参保人员为500元、60周岁(含)以上参保人员为700元。

城乡居民年度报销标准调整

60周岁(含)以上报销700元

《通知》规定,调整年度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元、二级医疗机构5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其中,原来年度起付标准中,一级医疗机构为50元,此次调整后,居民看病起付线大大降低。

年度最高支付(报销)标准(含一般诊疗费)从原来统一的300元,调整为60周岁(不含)以下参保人员为500元、60周岁(含)以上参保人员为700元。

 另外,参保人员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个人支付比例为70%。取消每日最高支付限额(40元)。

此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增加三级医疗机构为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按照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相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使用国家谈判药品需先行自付10%。

提高保障水平 

减轻参保群众门诊医疗负担

为什么调整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的待遇标准呢?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涛表示,海南于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统一,随后经过两年的运行,对海南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的待遇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评估,以及对参保人进行了解。据参保人反映,原来的年度300元的普通门诊待遇标准,总体来说还可以,但是对于患有慢性病、基础病还有一些多发病的城乡居民来说,这个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还存在不足,还有不够用的情形。

另外,海南建立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同时,根据国家要求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减轻参保群众的门诊医疗负担。

 为此,海南省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的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其中,财政补助增加30元,达到580元;个人缴费标准增加了40元,达到320元,所以2022年的筹资水平达到了每人900元的标准,通过提高筹资水平增强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能够给城乡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让参保人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来源:新海南客户端 南海网 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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