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21〕7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切实加强对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和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的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修改)、《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琼府〔2020〕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专家库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唯一政府授权组建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省专家库,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交易活动提供专家抽取、评标评审服务。
第三条 纳入本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其评标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专家库中抽取。根据建设项目和专家结构、特殊专业等实际情况,需要从国家部委、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支持跨省域合理选择使用政府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专家。
前款规定外其他项目的交易,或者非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交易,也可以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评审专家。
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评审专家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专家库的建设、使用、管理,以及专家的评聘、抽取、考核、处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省专家库建设应当遵循统一建设、分工负责、资源共享、公共服务、管用分离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政府授权,对省专家库管理进行综合协调,组织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研究制定配套的专家管理及考核制度。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省专家库及其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组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专家进行日常考评和动态管理。
发改、财政、住建、工信、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资规、林业、医保等省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负责本行业专家的归类征集、审核认定、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协同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做好在库专家的年度考核等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专家抽取和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对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活动提供专家抽取服务;对专家抽取、开标、评标评审活动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专家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与考评;对专家在评标评审期间存在不良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收集和记录,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音视频)和数据等。
第三章 省专家库的管理与专家评聘
第七条 省专家库按照专业、地域等进行分类和设置,由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相关行业或产业的专家组成。专家专业分类和设置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并结合本省实际确定。
省专家库设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评审省专家库建设和评审专家的年龄、管理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省专家库采用公开征集和定向征集相结合的方式常态化征集专家,按照资格审核、业务培训、考核、公示、认定、入库前培训、入库的基本程序组织实施。根据在库专家专业、数量等情况,可面向全国发布专家征集公告,扩大专家征集范围,将驻琼工作人员和“候鸟”人才等纳入征集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充完善省专家库库容。
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官网统一发布征集公告,在线接收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符合性核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送交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资格审定。
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及部门官网同步发布征集公告,组织开展本行业专家征集、培训等相关工作,对本行业在库专家信息进行审核变更,并通知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做好入库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家库建设管理机构的协同合作,推动跨省专家资源共享和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要建设、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场地基础设施等,为开展省际远程异地评标提供服务保障。
远程异地评标专家的抽取、使用、管理按照专家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及本专业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从事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在库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放宽至68周岁;
(五)符合国家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中“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
2.取得国家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不含二级)从事相关专业满8年。
各行业、专业的特殊资格条件,由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特殊、稀缺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可适当放宽入选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加入省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被取消专家资格的;
(四)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和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或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评标评审公正的情形。
在职国家公务员、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省专家库;上述人员离职、离退休3年后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加入。特殊专业或特殊工程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加入省专家库可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