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补助费有新标准!海口修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15 08:40:18 点击量:235次
海南日报记者获悉,日前,《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据了解,2019年制定的《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各区提出了一些新问题。由于当时考虑得不全面、不合理,在执行中暴露了对一些实际情况的规定不到位、涵盖不全面的问题。为贯彻落实依法施政工作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及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
做到合法、合规、合理,确保各方利益的保护和最大化,经市政府同意后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保持征收政策的延续性,即《原暂行办法》的以房换房的征收模式不变,原有条文框架内容基本不变,着眼于解决《原暂行办法》在执行和实际操作中遇到的较为突出的有关问题。
此次主要修订了五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单位住宅楼或商品住宅楼安置面积和结算方式的规定
《原暂行办法》只规定了按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对应安置房套内面积结算,未明确最大安置面积和超出应安置面积的结算方式,出现计算相关补助费时的面积依据不确定以及对于超出面积不计算公摊导致政府让利过大问题。现修订为:被征收房屋为带公摊面积的单位住宅楼或商品住宅楼,选择产权调换的,最大应安置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1对应安置房套内面积进行调换和结算。选取的安置房套内面积超出应安置套内面积的部分,应加上其对应的公摊面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结算。
(二)关于共有产权回购的规定
《原暂行办法》未规定共有产权人经济条件改善时的回购方式,造成征收时一定的签约困难,因此增加了“政府出资的资金从该项目不可预见费中支出。被征收人经济条件改善,有能力购买回迁安置房国有部分产权的,可将该部分产权按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转让给被征收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和被征收人按房屋转让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
(三)关于搬迁补助费的规定
《原暂行办法》对搬迁补助费的规定没有考虑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情形下不同的搬迁支出,不尽合理,修订为: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相应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乘以22元/平方米计算;选择调换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相应的应安置面积乘以22元/平方米计算(含两次搬迁)。搬迁补助费应一次性支付,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至500元。
(四)关于按时签约搬迁奖励的规定
《原暂行办法》只是规定了被征收人按时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每户房屋2万元的奖励。对于无房屋的空地按时签约并清空的情形以及户的区分并未明确规定,且户的情况较为复杂,为保障征收工作顺利推进,现修订为: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含空地)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奖励。户的界定以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为准,特殊情形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五)关于土地评估容积率的规定
《原暂行办法》未明确土地评估最关键的指标,即容积率,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评估体系,现根据相关规定和《原暂行办法》执行中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增加修订条款: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海口市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的通知》(海府函〔2021〕216号)的规定,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评估的平均容积率设定为2.5,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