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海南这个地方开展试点
发布时间:2022-01-29 09:34:00 点击量:234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发布了《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点击查看全文),涵盖9项资本项目改革措施、4项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旨在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推动跨境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

◈ 开展非金融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支持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 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


◈ 稳慎开放跨境资产转让业务,允许试点区域的银行和代理机构按规定开展对外转让银行不良贷款和银行贸易融资支持等信贷资产业务。


◈ 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跨境资金统筹使用,支持和促进试点区域总部经济发展。


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


◈ 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直接由银行办理。


◈ 扩大资本项目收入资金使用范围。


◈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跨境投融资币种,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企业可自主选择签约、流入、流出各环节币种。

◈ 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规模上限,由其所有者权益的0.5倍提高到其所有者权益的0.8倍。


促进贸易便利化

◈ 试点银行在切实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等义务的基础上,可根据客户指令为试点区域内的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相关外汇业务。

◈ 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鼓励试点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区域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 有序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企业范围。试点银行可为试点区域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并按国际收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 试点银行可直接为试点区域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试点区域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


资料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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